4月10日,2012年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推進計劃新聞發(fā)布在北京舉行,針對有關著作權法修改的話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王志成表示,著作權法修改既要加強版權保護,也要有利于作品的傳播,還應符合國際規(guī)則與國際慣例。
互聯(lián)網“不知”情況下不承擔侵權責任
3月31日,國家版權局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指出公眾可以在4月30日之前,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提出意見。隨后,著作權涉及的各利益群體分別對草案的46條、60條、70條等條款提出質疑,并要求修改或者刪除。
4月10日,針對新華社記者的提問,王志成解釋說,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46條規(guī)定,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guī)定的條件,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這個46條要跟草案中的48條結合起來看,而48條對管理組織、對向版權局備案等細節(jié)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加強了對版權的保護。其次,這有利于作品的傳播,符合國際規(guī)則和國際慣例。
關于網絡不承擔和著作權或者是相關權利有關信息審查的義務的問題,王志成表示,網絡著作權保護問題是著作權第三次修法的一個很大的改進。對互聯(lián)網涉及一些版權保護問題,在“明知”和“應知”的情況下要承擔義務;但在確實“不知”也“不明知”的情況下,作為一個技術供應商,可以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