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性質和目的
音樂術科考試是由合格的高中(中專)畢業(yè)生參加的選拔性考試。普通高校根據考生的術科和文化成績,全面衡量,擇優(yōu)錄取。
通過考試檢測考生是否掌握了一定的音樂理論基礎;是否具有良好的音樂聽覺能力、識譜能力;是否具備良好的嗓音條件或器樂演奏的生理條件,并有一定的演唱或演奏能力及表現能力;選拔出具有音樂專業(yè)學習潛能、畢業(yè)后能從事音樂表演、教育等工作的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yè)合格新生。
二、考試項目
音樂術科總分滿分300分。
初試(滿分300分):
考試項目:a.聲樂;b.器樂(各類中西樂器);c.作曲-時尚音樂編創(chuàng)與傳播;
注:由考生自選上述三項中的一項或多項參加考試。
復試(滿分300分):
、趴荚図椖1(滿分225分):參加初試已通過的考試項目【初試考試項目為作曲-時尚音樂編創(chuàng)與傳播,須加試一種器樂。】;
、瓶荚図椖2(滿分75分):視唱(15分)、練耳(24分)、樂理(36分);其中樂理與練耳為筆試、視唱為現場抽簽考試;廣東省考生以省統(tǒng)考中樂理、視唱練耳成績按比例計入總分,復試中無需再參加此項考試;
三、考試現場評分計算辦法
初試、復試均為滿分300分;
初試成績達到210分以上(含210分)進入復試。終評成績以復試成績?yōu)闇省?
四、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音樂術科具體要求見各專業(yè)項目考試內容、形式和評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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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試目的
以聲樂為主項的考生,通過演唱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演唱方法、音樂表現等。
2.考試內容和形式
初試:現場背譜演唱歌曲一首;
復試:現場背譜演唱歌曲一首,不得與初試曲目相同,并參加考試項目2的考試。
范圍:中外民歌、藝術歌曲、創(chuàng)作歌曲和歌劇詠嘆調、通俗歌曲。
說明①省外考生自帶伴奏譜,并根據當地考點要求確定考場是否可使用自帶伴奏或伴奏帶等;廣東省考生考場統(tǒng)一配備鋼琴伴奏,同時容許自帶CD伴奏碟。②主考教師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考生演唱的時間。③廣東省考生不參加考試項目2的考試,直接參照省統(tǒng)考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