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小节左右的节奏片段或旋律片段。采用常用的拍子、节奏、调式、一个升降号调内的调及节奏组合。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笔试。

1.准确地听辨音高(给标准音)。

2.准确地听记旋律音程及和声音程,并能够准确地区分根音与冠音。

3.准确地听记和弦诸音。

4.准确地听记节奏旋律,并能准确地标记音值、节奏组合及划分小节。

第三节  演唱

考试内容

演唱思想内容健康的歌曲,曲目可以是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的中外歌曲。主要根据嗓音条件、演唱方法、表现能力和作品程度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嗓音条件:即演唱者学习声乐所应具备的嗓音条件,主要包括音色、音质、音域和音量等。

2.演唱方法:即演唱时发声的科学方法,主要包括演唱姿势、发声状态、气息控制、咬字吐字及共鸣运用等歌唱技巧。

3.表现能力:即通过各种歌唱技巧表现出的对歌曲情感方面进行艺术处理的能力,主要包括把握音准、节奏、演唱风格、速度、力度对比变化等方面的完整性、感染力及控制能力。

4.作品程度:即演唱的歌曲在旋律、音域、风格、感情表现及技巧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1.演唱歌曲的数量

A.音乐表演(演唱)专业的演唱考试采用一次性进行。

①报考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的考生,须演唱自选歌曲1首,用钢琴伴奏。

②报考演唱专业通俗唱法的考生,须演唱自选歌曲1首,唱法不限,用钢琴伴奏。

B.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演唱考试采用一次性进行。

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中以演唱为主考科目的考生,须自选歌曲1首,用美声唱法或民族唱法演唱,用钢琴伴奏。

C.钢琴伴奏安排。

钢琴及钢琴伴奏人员由考场统一安排。

2.嗓音条件

发声器官健康、无喉疾病变,声带开合良好,声音干净、音质纯净、有一定音域、音量,可塑性强、富于表现力。

3.演唱方法

歌唱状态良好,方法正确,声音自然顺畅、音色变化自如,做到三个准确:音高准确、节奏准确、咬字吐字准确且清晰。

4.演唱技巧

演唱的技巧及歌曲艺术处理得当,有一定表现力,整体效果较好。

5.演唱作品程度

演唱的作品有一定难度和较强的艺术性。

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主考演唱的考生整体要求与上相同,演唱作品程度及要求可适当降低。

第四节  演奏

考试内容

演奏各种题材、体裁、风格不同而内容健康的乐曲和练习曲,以及音阶等基本技术练习。主要根据考生的演奏方法、演奏技巧、表现能力与作品程度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

1.演奏方法:即演奏的姿势和基本方法是否正确。

2.演奏技巧:即演奏时对音色、音准、节奏、各种表现技巧的掌握程度与熟练程度。

3.表现能力:即对乐曲的艺术处理能力、演奏的感染力及整体艺术效果。

4.作品程度:即演奏的乐曲(或基本技术练习)在演奏技巧、艺术风格表现等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1.演奏曲目的数量

音乐表演(演奏)专业的演奏考试采用一次性进行。

选考乐器的考生,自选乐曲和练习曲各1首。

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主考演奏的考生,考试要求与上相同,曲目数量为2首。

2.演奏要求

音乐各专业器乐的演奏要求方法正确,演奏姿势、手形、动作、指法或持琴、持弓、运弓(弦乐器)、口形(管乐器)等方面较规范;有一定演奏技巧,音高、节奏准确,基本功扎实,演奏熟练完整;表现力强,对作品艺术风格的诠释较准确,对速度、力度的把握准确、处理得当,艺术感染力较强,整体效果较好,作品技巧及表现要求有一定难度

3.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可自带伴奏。除钢琴外,所使用的乐器自备。

第五节  视唱

考试内容

视唱考试采用简谱和五线谱两种谱式各一首,范围与内容大致包括:常用的四二拍子、四三拍子、四四拍子;常用的音符及休止符;二分音符、四分音符、八分音符、十六分音符的各种组合;附点节奏、切分节奏;弱起小节、三连音、少量的临时变化音和八度以内的各种音程级进与跳进等。主要根据音准、节拍、节奏、视谱、表现能力几个方面进行考核。五线谱曲目为无调号的大小调体系的旋律。

1.音准:即对所唱考题中的各个音高、各音程关系进行及调式感觉的准确性。

2.节拍节奏:即对所唱考题中各种音符的时值及节拍律动掌握的准确性。

3.视谱能力:即对考题视谱即唱完成的准确性、连贯性、完整性的熟练程度。

4.表现能力:即在视唱时对考题中的各种速度,力度等表情术语把握的正确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一、音乐学各专业、音乐表演各专业。

由考生在考试现场抽考视唱考题一套。考题中有五线谱和简谱,五线谱考题可采用固定唱名法或首调唱名两种唱法。

1允许考生在正式视唱前对考题进行默唱,限时半分钟。

2基本做到一次性连贯地视谱即唱,并做到音高、节奏准确。

3对节拍、节奏及五线谱的旋律视唱(一升、一降调号内)能熟练准确地掌握。

4对常用音乐术语记号(速度、力度等)能正确掌握和表现。

第六节  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

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素质条件考核

 

考核内容及要求

根据音乐表演(演唱、演奏)专业、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招生的要求,对考生学习音乐的素质和条件进行了解和考核,随演唱或演奏考试科目进行。

要求考生:

1.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体形良好,身体各部位比例匀称协调。

2.四肢健全、手形良好。

3.身高符合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标准;

4.声音清晰明亮,声带无病变;无口吃,无语音障碍;会说较标准的普通话,乡音能纠正。

第七节  舞蹈

 

考试内容

主要为选跳内容健康的民族民间舞、古典舞和现代舞等体裁的舞蹈。根据考生的形体条件、基本功、表现能力与韵律感、作品难度等方面进行考核。

1.形体条件:即身高、五官、体形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2.基本功:即舞蹈的基本技能动作掌握及完成的程度。

3.表现能力与韵律感:即运用各种技巧动作诠释作品内容和情感的表现能力以及动作表现的韵律清晰、协调、流畅,把握舞蹈风格的准确程度。

4.作品难度:即完成作品动作技巧,表现作品内容及情绪情感方面的难易程度。

考试要求

该科目为个别面试。

    舞蹈学(舞蹈表演与教育)、舞蹈编导(舞蹈表演与编导)、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须考两个方面的内容:

1.舞蹈表演:要求考生从民族舞、古典舞、芭蕾舞和现代舞等体裁的舞蹈中自选两段不同风格的舞蹈作品或舞段进行表演,每段舞蹈表演时间在两分钟以内为宜。舞蹈应体现考生本人的舞蹈艺术水平,并有一定难度,对常见规范的舞蹈基本动作及技巧要有所体现;对舞蹈作品艺术风格和情绪情感把握较为准确,表情与动作结合自然协调且较有韵律感。

2.舞蹈素质面试着装要求:上身——着体操服或紧身T恤;下身——着紧身高弹力练功裤或高弹力短裤;脚——穿软底舞蹈鞋;头——免冠,发式简洁利索。

    音乐学(音乐教育、学前音乐教育)专业主考舞蹈的考生只要求选跳一个舞蹈或舞段,主要考查其是否具备学习舞蹈最基本的条件。其余考试内容和要求与上相同。

第八节  舞蹈基本功

    舞蹈基本功是舞蹈类专业的考生必考的舞蹈科目。由考生自选把下各种跳、转、翻等基本功的动作或组合,或者按主考教师指定动作跳考。所考内容应能体现考生身体的基本专业素质条件、掌握基本功的一定水平,以及恰当运用肢体动作的表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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