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琴律制的歷史分期問題評述
古琴在中國古代又稱“琴”、“七弦琴”,對于“古琴”的稱謂則是近代的事情。它在中國古代的文化地位極其重要,“琴棋書畫”是歷代文人的“綜合素質(zhì)”的體現(xiàn),剖析古琴的使用情況則是考查當時文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其中,古琴律制運用的考證就是其重要方面。從七弦琴弦的振動產(chǎn)生的泛音上看,它的任一弦上,準確地按在第三、六、八、十一、十二等徽位上就能分別發(fā)出空弦的純律大三度、大六度和小三度音程,顯然“徽位”非常合于純律產(chǎn)生的條件,那么,這一徽位的出現(xiàn)問題是純律在古琴上正式運用的重要見證;而且七弦琴琴譜中如《碣石調(diào)·幽蘭》(相傳南北朝時梁代的丘明(494-590)所創(chuàng))中,在十三個徽位上廣泛運用著泛音,其必然存在著純律音程,這些情況說明古琴上純律音程的運用很早就有。但是,古琴上從何時起開始運用何種律制,即琴律的歷史分期問題,業(yè)界還存在不同的看法,現(xiàn)在簡要地加以評述。
一、關于純律音程的運用——琴徽之源起。
琴上徽位出現(xiàn)的斷代問題,直接關系到對古琴的調(diào)弦法、律制的運用、演奏技術等的歷史問題的認識,對此問題眾說不一。由于徽位的出現(xiàn)標志著在琴曲中有純律運用的可能,所以,在文章的開始就有必要加以闡明。周武彥對“徽”字做了四個層次的訓詁,來論述徽位形成的上限(下稱周文)。他認為古琴徽位經(jīng)歷了“無徽位”,到“暗徽 ”,再到“明徽”,最后形成現(xiàn)行古琴的“十三徽”,從周文中我們不難看出他是贊成古琴有徽位一說的,但是從時間上看,他認為出現(xiàn)得比較晚。饒宗頤仍然堅持十年前的看法,認為琴徽起源于漢代,并以漢代枚乘的《七發(fā)》為證,指出其中“九寡之珥以為弓勺”中的“弓勺”就是琴徽,但他也不否定是琴飾,并認為二者并不矛盾,我們姑且稱之謂“漢時說”。鄭祖襄認為《七發(fā)》中的“弓勺”不能解釋為琴徽,見朱長文《琴史》中所說的琴額的琴飾。鄭斷言“弓勺”與琴徽毫無關系(下稱鄭文)。馮潔軒比較同意鄭文的觀點,而反對周武彥的論斷。在琴飾上,他認為裝飾性的“弓勺”與實用性的“徽”既不同名,也不同物,不同于饒宗頤先生的認為,我們可稱為“非漢時說”。由此可見,在“琴徽”起源說問題上有“漢時說”和“非漢時說”等不同的觀點,焦點之所在是對“弓勺”的理解上。漢到《碣石調(diào)·幽蘭》譜出現(xiàn)的南北朝,確實有相當?shù)臅r間跨度,“九寡之珥以為弓勺”中的“弓勺”就一定釋為與“徽位”毫無關系的論據(jù)尚顯牽強(請參照以上各文),朱長文所處的時代與漢亦有一定的距離,他的“弓勺”更不能簡單釋為漢時的“弓勺”,也就是說,鄭文的論據(jù)與為其觀點間沒有對應關系。此由,“漢時說”雖然在立論上還有待于補充些論據(jù),但在新材料出現(xiàn)之前,還是一個更好的說法,“九寡之珥以為弓勺”中的“弓勺”以筆者愚見,應該兼有琴徽和琴飾兩種或者更多的意思,這跟中國古代的單音節(jié)詞多種意義的現(xiàn)象是吻合的,況且“琴徽”本身就是古琴的裝飾物之一,只不過,漢時就已經(jīng)形成完善的古琴純律理論顯然不太現(xiàn)實。陳應時先生亦有《古琴的徽分及其發(fā)明者》、《論琴徽》兩篇有關琴徽的論文,從行文中可看出他基本同意饒宗頤的觀點,并在細節(jié)處闡述了自己在文獻的所得。
對于七弦琴上很早就運用純律音程業(yè)界是沒有懷疑的,系統(tǒng)理論論述亦存見于大量典籍之中,如古代典籍中有大量的關于七弦琴純律調(diào)弦法的論述,①、北宋崔尊度(953-1020)的《琴箋》中認為十三徽是“昭昭可聞者” ;②、沈括(1031-1095)在《夢溪筆談· 補筆談》中亦有同樣的論述;③、朱熹(1130-1200)的《琴律說》則在理論上將琴律納入律學研究的范疇,其中探討了按照徽位產(chǎn)生的七弦琴調(diào)弦法;④、徐理的《琴統(tǒng)· 十則》中的每一則都用用尺寸或徽位詳細說明明示每段各個節(jié)點在琴上的位置。由此,純律理論的正式形成的上限至遲在北宋時期就已經(jīng)成形,而最初的萌芽時期當以“漢時說”較為合理。
二、五度相生律的運用
關于琴律在何時運用五度相生律的,有多鐘說法,其中以陳應時先生的“明末清初說”頗有說服力。陳文列舉大量的典籍論述了“明末清初”是古琴運用五度相生律的轉(zhuǎn)型期。其它還有王迪的“元代說”,他在《有關古琴律制的斷代問題》一文中針對陳應時先生在《評管平湖演奏本“廣陵散”譜》、《琴曲“廣陵散”譜律學考釋》等文章中的論斷“古琴在明末以前是純律,明末清初以后為三分損益律”,提出不同看法:早在明末清初三百多年以前的元代,無論是一弦為宮或以三弦為宮的各種調(diào)弦法中,早已運用三分損益律了(以下簡稱王文)。對王文的異議,陳應時在《再談琴律的歷史分期》一文中作了否定的回答,指出王文“回避了記譜法而只談調(diào)弦法”,并且斷章取義《琴書大全》中的“名十一打三則為角,非本律矣”;同時指出王文的論題混淆了理論律學與應用律學的范疇。同年成公亮發(fā)表《存見明代古琴譜中有純律調(diào)弦法嗎?》(以下簡稱成文),指出存見明代古琴譜中沒有純律調(diào)弦法,我們姑且稱之謂“非明代說”。對于“非明代說”,陳應時先生分別在《存見明代古琴譜中沒有純律調(diào)弦法嗎?》、《三論琴律的歷史分期》[17]予以否定回答,指出成文在其依據(jù)中“找錯了對象”;同時指出,由調(diào)弦法產(chǎn)生的琴律似應從整體上來認識,而不能以文獻中記載的調(diào)弦法為準。從《知音端緒》曲目所反映出的現(xiàn)象只能算純律與五度相生律的過渡時期,因此,據(jù)此認為清初以后古琴已經(jīng)全面進入五度相生律時期,從而斷言“明代沒有純律調(diào)弦法”是經(jīng)不起“推敲”的!啊段髀刺们俳y(tǒng)· 調(diào)弦法》作為兩種律制的分界比較典型,《太音大全集· 調(diào)弦》不具備這樣的條件!标愊壬鷱奈宥认嗌砂l(fā)生的源頭出發(fā),合理地選擇相關文獻,體現(xiàn)出他作為一個音樂學者“不迷信古書,不迷信權威”的嚴謹治學思想,并且敢于超越自我,給我們提供了古琴五度相生律產(chǎn)生時期的較為可信的論述,這之后,沒有人就其“明末清初說”再提出異論。于是,“明末清初”是古琴上純律理論向五度相生律理論的過渡時期是較為可行的,具體內(nèi)容請參閱以上各文。
三、純律理論和五度相生律理論的并用
關于古琴上除了純律或者五度相生律以外還應用著何種律制,亦有不同的說法。其中黃翔鵬先生從曾侯乙編鐘的測音出發(fā),發(fā)現(xiàn)有純律理論和五度相生律理論的混用的現(xiàn)象,進而提出“復合律制”一說,然后又將之與古琴所使用的律制等同起來,提出“鐘律即琴律,它是綜合運用純律和五度相生律的復合律制”。此說在學界引起廣泛關注,贊同的有李成渝、崔憲等;反對的更大有人在,以陳應時先生之說較為令人信服。陳先生從尊重歷史的角度出發(fā),認為“復合律制”是何種律制,這是一個首先解決的問題,他認為黃先生的“復合律制”不是一種律制,而是一個“律種”,黃先生將“律種”和“律制”混為一談是其立論的癥結所在,比如,“琴律”、“鐘律”等是古琴、編鐘上所使用的律,它可能在此時使用的是純律,也有可能在彼時使用五度相生律,但不可能將二者混合為一種律制,并進而提出“復合律制”一說,也就是說,古琴上不可能同時運用兩種律制(如五度相生律和純律)。由此,古琴上存在“復合律制”則是不可能的。以筆者的理解,編鐘的測音數(shù)據(jù)只是一種參考性的材料,地下兩千多年的銹蝕,音高肯定受到影響;且它本身屬于實用的樂器,器上所體現(xiàn)的是應用律學的范疇,這種律學只要求近似即可,非理論律學所要求的嚴密精確的運算數(shù)據(jù),所以,黃先生將二者混為一談也是其理論存在的巨大漏洞;再則,編鐘上并非所有的數(shù)據(jù)均合黃先生的要求,相反的數(shù)據(jù)也比比皆是,這在陳先生的文章中也已經(jīng)列出,這里就不再展開來談了。通過以上分析,我們覺得從尊重歷史事實的角度出發(fā),認為古琴上存在“復合律制”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此說只能作為黃先生的“發(fā)明”,不能作為他對中國音樂史的重大“發(fā)現(xiàn)”。
小結:通過對以上諸家觀點的綜述,我們可以看出琴律的大致歷史分期:饒宗頤認為漢時的琴徽現(xiàn)象已經(jīng)存在,也就是說,純律技術在漢時開始正式出現(xiàn)在古琴上(即出現(xiàn)徽位的標識物“弓勺”);在中國七弦琴的律制運用理論研究中,純律音程在“明末”以前占主要地位;“明末清初”是純律和五度相生律兩種律制的過渡時期;“清初”后則五度相生律占主導律制。(以前把琴律中的五度相生律稱作“三分損益律”,實際上名不符時。單從一條弦來看,十徽、七徽、四徽、一徽的泛音和按音,都不合三分損益律而合五度相生律。);現(xiàn)代古琴上使用的是何種律制,據(jù)戴曉蓮、戴微等琴家說是五度相生律為主,純律也兼有使用,多用在徽位和徽分之上,筆者暫且將之列為五度相生律和純律并用時期吧,但并非“復合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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