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試目的
通過考試測定考生的演奏水平和綜合表現能力。
2. 考試內容和形式
(1)考生現場背譜演奏作品2首,其中練習曲和樂曲各1首。
考生在規(guī)定的曲目范圍(詳見附錄3)內選取練習曲和樂曲各2首作為考試抽簽曲目,考試曲目由電腦現場抽簽決定。
(2)以器樂作為主考項的考生,須在指定樂器范圍內選擇一種樂器參加考試。應試樂器限定為17種,包括小提琴、大提琴、長笛、單簧管、小號、薩克斯管、古典吉他、手風琴、雙排鍵電子琴、二胡、高胡、古箏、琵琶、阮、竹笛、揚琴、打擊樂。
(3)打擊樂考生必須選擇下列組合之一參加考試并加試基本功。可選擇的組合有:A.小軍鼓與瑪琳巴;B.小軍鼓與爵士鼓;C.小軍鼓與排鼓。加試內容詳見附錄4。
3. 考試要求
(1)考生彈奏的速度應基本按照指定教材標注的速度。
(2)考生須自備考試抽簽曲目(包括練習曲和樂曲)曲譜。
(3)西洋樂器和民族樂器考生均不可自帶伴奏或伴奏CD。
(4)考場提供雙排鍵電子琴(ELS-01C)、小軍鼓、馬林巴、爵士鼓、排鼓、琴架;其他樂器(包括鼓棰等)考生自備?忌y(tǒng)一使用考場已提供的樂器和琴架。
4. 評分標準
器樂考試滿分為100分,評分根據以下幾個方面:
(1)具有正確的演奏方法、演奏姿勢和演奏狀態(tài)。
(2)樂曲演奏規(guī)范、流暢和完整,基本功扎實,具有正確把握音準、節(jié)奏、力度、速度及音色的能力。
(3)能較好地體現樂曲的內容與風格,具有較強的樂感和藝術表現力。
(4)作品的程度及考生所完成的質量。
注:考生必須具有學習所選樂器的生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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