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音樂大體上有三種分類方法:
第一、按體裁品種分類,大致可分為五大類:一是民歌與歌舞蹈。下面還可分:號子、山歌、小調(diào)、舞歌等。二是民族器樂。下面還可分:獨奏(吹奏、拉弦、彈撥)、重奏與合奏(清鑼鼓、吹打樂、絲竹樂、民族管弦樂)等。三是曲藝音樂。下面還可分:鼓詞類、彈詞類、道情類、牌子曲類、走唱類、琴書類、雜曲類、數(shù)唱類等。四是戲曲音樂。下面還可分:昆腔、高腔、梆子腔、皮黃腔、說唱類聲腔、歌舞類聲腔、少數(shù)民族戲曲音樂等。五是儀式音樂。下面還可分:宗性儀式(包括寺院宗教、民俗宗教)、非宗教性儀式等。
第二、按風格色彩分類。漢族地區(qū)的音樂風格,大體可分為北方與南方兩大片。黃河流域及其以北地區(qū)為北方,長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區(qū)為南方。蘇北、皖北、湖北北部等地,是一條寬長的南北交匯地帶。至于兩大片內(nèi)的地方色彩再劃分,各種不同的體裁有不同的方法。如民歌、地方性較強的較年輕的戲曲劇種、曲藝曲種、非宗教性儀式音樂、民俗宗教儀式音樂,如民族器樂中的地方性樂種,還可以細分,而全國性的古老劇種、曲種、器樂和寺院宗教儀式音樂等,則很難細分歸類,有的則是同一品種內(nèi)部的不同風格流派的區(qū)別。少數(shù)民族音樂大多個性較強,特色鮮明,不易歸類,為便于掌握,根據(jù)所處位置大體可劃分東北(蒙、朝、滿、達斡爾、鄂倫春、鄂溫克、赫哲等族);西北(回、維吾爾、哈薩克、東鄉(xiāng)、柯爾克孜、土、撒拉、錫伯、塔吉克、烏孜別克、俄羅斯、保安、裕固、塔塔爾族);西南(藏、壯、苗、彝、瑤、布依、侗、水、仡佬、羌、門巴、珞巴、白、哈尼、傣、傈僳、佤、拉祜、納西、景頗、布朗、阿昌、普米、怒、崩龍、獨龍、基諾等族);中南與東南(土家、黎、畬、高山、仫佬、毛難、京等族)4個大片。不過從風格來講,片內(nèi)各民族的差異是很大的,不是漢族不同地區(qū)的色彩差異所能比擬的。有引起聚居地區(qū)較廣的民族,如藏、蒙、壯等族的內(nèi)部,還各自可細分若干個民間音樂色彩區(qū)。
第三、按歷史時期分類。中國音樂按歷史時期大體可分古代和近現(xiàn)代兩大類。古代音樂大致經(jīng)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先秦時期(公元前21世紀~前206年);第二階段,漢唐時期(公元前206年~公元960年);第三階段,宋元明清時期(公元960~1911年)。由于古代沒有音響保存技術,記譜法不完善,對第一、二階段時期的音樂,目前尚在解譯樂譜,研究探索的階段;現(xiàn)在我們所能掌握到的中國傳統(tǒng)音樂資料主要是明清傳留下來的,大體是第三階段所形成的格局。1840年鴉片戰(zhàn)爭后,中國逐步進入了近代時期;1919年“五四”運動后,進入了現(xiàn)代時期。外國音樂文化(主要是西方音樂文化)大量輸入,對中國音樂歷史的發(fā)展產(chǎn)生了巨大的推動力量。但中國傳統(tǒng)音樂的固有形式并沒有消失,而是在自身傳統(tǒng)的基礎上汲取外來音樂,在與之碰撞、融合的過程中進行著自身的發(fā)展與蛻變。當今的中國音樂舞臺上,存在著多種文化系統(tǒng)(東方的、西方的)、多種族(中國國內(nèi)的各民族、世界各民族)、多種時代(古代、近現(xiàn)代等)、多種層次(專業(yè)的、民間的、通俗的等)以及多種風格、多種體裁的音樂并存的百花齊放的局面。